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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整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有关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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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教计〔2005〕52号 湖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、单位: 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《关于做好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和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》(湖公积金委发[2005]4号)规定,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缴存工资基数 市直属学校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按“2004年12月份标准工资(不含房租补贴)×1.7”为月工资基数,并根据文件规定,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790元的,按1790元计算缴存额,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按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标准执行。 见习期职工的月工资基数不适用最低不得低于1790元的规定。仍按其“2004年12月份标准工资(不含房租补贴)×1.7”为月工资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。 二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按8%-10%标准执行,由各学校(单位)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缴存比例。 三、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 1999年1月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,实行“新人新制度”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比例,按其本人“2004年12月份标准工资(不含房租补贴)×1.7”为月工资基数的18%计算缴存公积金补贴,月工资基数高于1790元的按1790计缴。 四、具体操作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计算时应见角进元。请各学校(单位)于4月30日前到公积金中心领取《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核定表》、《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》,依法如实填报。《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核定表》填好后需经市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审核,上述两表于5月10日前报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。6月1日起,各单位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代扣。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:调整 住房公积金 通知 湖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8日印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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