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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湖州市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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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教计〔2008〕171号
工商银行湖州市支行、湖州师院、湖州职业技术学院:
根据浙江省教育厅、浙江省财政厅、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督局《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》(浙教计〔2005〕159号)精神,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是完善助学贷款政策体系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措施。各部门、各高校和经办银行要从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落实科学发展观、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,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,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,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。
二、我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由工商银行办理。各高校和经办银行要严格按照《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》,积极推进我市国家助学贷款业务。
三、全省高校2004年秋季开学后新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,都按新机制要求管理。按新机制管理的国家助学贷款,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,毕业后的借款利息由学生自付,贷款贴息拨付渠道和拨付程序按原规定执行。
四、各高校要建立健全专门机构,配备专职人员,落实工作责任制。认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,强化诚信教育;加强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;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确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;在完善特困生档案库的基础上,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,实施动态管理;加强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;建立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,对学生的违约信息将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予以记录。
五、经办银行要本着“方便学生、防范风险”的原则,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,改进金额服务。一是要抓紧布置,充实人员,确保机构到位、人员到位、工作到位、资金到位;二是要按照协议的规定满足高校借款人数和贷款额度要求,加快审批进度,及时足额向学生发放贷款;三是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,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,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;四是要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的在线申请和数据统计,确保与高校信息互通、工作互动。
六、我省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确定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比例为4.9%,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%。根据省确定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比例,从2008年起,我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,市级财政承担的50%,由财政直接拨付至经办银行。高校承担的50%,由高校编制部门预算,并由学校拨付至经办银行。民办普通高校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财政承担部分已由省财政支付。
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(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)后,于每年10月底前将应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核定金额清单报市级财政部门,同时书面通知高校,并抄送人民银行和银监局,财政部门应于12月底前将资金统一拨付经办银行。各高校依据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书面通知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。
附件1:湖州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表
附件2:湖州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财政拨付清单
附件3:湖州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高校拨付清单
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财政局
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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